平安旅行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平安财险(备-家财)【2014】附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事件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所指“保险事件”是指:
(一)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旅行出发前一星期内旅行出发地、或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传染病;
(四)旅行出发后,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突发传染病;
(五)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件而被迫变更预定行程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追回的旅行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旅行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扣除免赔额后负责赔偿,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二)怀孕、分娩、流产;
(三)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四)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五)犯罪或拒捕;
(六)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七)对捐献器官或其他辅助医疗设施的不良反应;
(八)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九)旅行社、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或破产导致预订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十)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因经济原因不能旅行;
(十一)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情形下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旅行社收取的用于取消行程的手续费;
(二)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承运人或酒店需变更旅行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
(三)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合同,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而发生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其他费用或投保本保险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当时已经发生的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宣布有突发传染病。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发生被保险事件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快与旅行社、承运人或酒店等联系取消旅行,以将损失降至最低。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五)被保险人办理旅行变更的证明文件、费用单据原件;如果费用无法退回的话,应提供旅行合同和旅行社出具的已支付未使用但无法退回费用的证明;
(六)发生保险事件第(一)款的,需提供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发生保险事件第(二)、(五)款的,需提供当地警方出具的证明;
(七)发生保险事件第(三)、(四)款中“恶劣天气”的,需提供承运人出具的关于恶劣天气的书面证明,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旅行社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保险下获得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保险人仅负责承担超出其他保险应赔偿的部分。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儿媳、姻亲兄弟姐妹。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首次罹患且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公共交通工具】指具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合法载客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等)、船舶(包括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等)、轨道列车(包括火车、地铁、有轨电车、轻轨、磁悬浮列车等)、固定航班飞机等交通工具,不包括用于租赁的车辆和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
【暴动】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恶劣天气】指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突发传染病】指下列情形之一:1、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病;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出境公告,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建议前往该地;3、WHO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6级的传染病,或虽未到6级但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旅行费用】指因旅行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如果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的,还包括支付给旅行社的服务费。但是不包括签证费用及其他任何为进行该旅行而支出的费用,例如体检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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