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旅行意外险附加险-平安旅行附加特定事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平安财险(备-意外)【2014】附20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除按照主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外,还按照本附加险的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参照主保险合同的给付比例),本附加险累计给付不超过本项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一)地震、海啸;
(二)飞机坠落或失事;
(三)电梯或电扶梯坠落或故障;
(四)以乘客身份搭乘除飞机以外领有合法营业载客执照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
(五)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其他事项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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