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A款条款
-备案编号:信泰人寿【2013】疾病保险038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A款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订立
若您已与本公司订立了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向我们申请订立信泰附加抗癌保家疾病保险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但须经我们审核同意。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
1.4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三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同。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主合同《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A款》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7.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2;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7.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与主合同一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保险金申请
癌症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癌症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7.5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癌症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6.癌症定义
癌症
指被保险人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该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7.6明确诊断。
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释义
7.1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4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表。
7.5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7.6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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