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附加个人旅行家居财物保障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937号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附加个人旅行家居财物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火灾造成其在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居财物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家居财物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物品遗失,赔偿金额的计算为该物品的重新购置价,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家居财物购买已超过一年的,或不能证明家居财物购买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可于赔偿时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若被保险人为同一家居财物自愿投保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居财物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成对和成套物品的部分损失:
对于作为成套或成对物品组成部分的某物品的损失,保险人将仅给付该丢失、损坏或被窃物品的重置价值。对于整个成套或成对物品的重置价值保险人将不予给付。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家居财物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2.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3.金银、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4.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5.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6.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的遗失或损坏。
7.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8.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9.保险财物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10.遗失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11.动物、植物或食物。
12.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3.被保险人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三十天或以上並未有任何人居住。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对其境内经常居住地作出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
2.被保险人自旅行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六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家居财物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未能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公司将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差额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财产损失清单,原始购物发票;
4.警方,消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5.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
6.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其他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保险利益,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九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家居财物: 
指属于被保险人和/或被保险人家庭的,或与被保险人长期共同居住的境内保姆的,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并且存放在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的物品,包括贵重物品和随身物品。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家庭 
指与被保险人共同永久居住的直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贵重物品 
指珠宝、金银物品或其他珍贵金属、手表、毛皮、相机以及双筒望远镜、古董、艺术品、邮票、硬币和奖章。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新购置价:
指室内家居财物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经常居住地:
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开始该次旅行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住所。
                                                                   (此页内容结束)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