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出发延误保险条款(2016版)
-备案编号:(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19号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所搭乘的飞机、轮船、火车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航空公司超售、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其他旅客行为(见释义),遭遇所预定搭乘的交通工具较预定出发时间延误,且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给付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为限。
出发延误的判断标准是飞机、轮船、火车承运人发布的预定出发时间和实际出发时间之间的差(以承运人实际发布的出发时间为准)。中转或联程旅程只承保第一段旅程。

3.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保险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程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2)被保险人未能从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出发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3)被保险人未能登乘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首选替代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经发生的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
5)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6)由于航空公司运营原因、航班调度导致的延误(但机械故障不在此列)。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4)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中转或联程旅程
中转或联程旅程是指从始发地到目的地之间经过几种交通工具或机场中转。
9.2其它旅客行为
指以下情况:
1)其他旅客因航空公司服务问题霸占飞机或拒绝登机等过激行为;
2)其他旅客突发疾病。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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