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婚嫁创业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备案编号:信泰人寿【2013】两全保险028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婚嫁创业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婚嫁创业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您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7.1]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7.2]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婚嫁创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婚嫁创业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3];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6]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7.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3 红利事项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若本附加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附加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您选择的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实现方式必须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婚嫁创业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婚嫁创业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5.2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婚嫁创业金申请
在申请婚嫁创业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生存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6.1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2 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不包含因被保险人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7.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7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表。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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