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2014版)
-备案编号:大众备-意外[2014]附69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其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既往病症;
(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
(六)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九)主合同责任免除中除第5和第13项外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四)出院小结;
(五)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六)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2、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24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3、既往病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开始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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