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出境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平保养发【2012】69号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常住地,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港澳台人士在港澳台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 “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 “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几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就每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承担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以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1、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 救援机构安排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每份保险按被保险人的 合理住院天数乘以10 元给付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份数。
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 180 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紧急医疗转运和送返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 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 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救援服务机构将收回处理。 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的,本公司将不作送其回国的安排。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 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 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 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本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 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3、遗体/骨灰转运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住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以保险单 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4、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本公司承担安葬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5、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若被保险人无法在其所在地获得护理和治疗所必需的基本药物、药品和医疗用品,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递送。前提是该药品必须有医生处方,且是医疗不可或缺的且无相适的药品可在当地处方取得,并且国家或国际卫生和海关法规没有限制运送该类药品、药物或医疗物品。
前述的药品、药物或医疗物品的成本及递送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6、亲属慰问探访
经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 )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本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经济交通方式下的往返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7、协助送回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六周岁)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由本公司支付并由救援服务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返回国内,但其原有之机票应交由救援服务机构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国并由本公司支付费用。本公司承担的上述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8、休养期酒店住宿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普通的酒店以便其休养。本公司承担的酒店房间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9、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 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含)内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本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经济交通方式下的往返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0、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本公司的授意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本合同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垫付。
11、其他附加服务
1 )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机构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2 )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服务机构审查 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3 )旅行信息咨询
被保险人可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救援服务机构获得旅行相信息:护照和签证要求、当地疫苗接种的要求和需要、天气、汇率等。
4 )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中国驻目的地国家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及目的地国家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
5 )护照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遗失或被盗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补发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6 )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服务机构公司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 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7 )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 )协助安排酒店住宿
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时,如需亲友的陪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安排该亲友在境外的酒店住宿。
9 )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遇紧急情况时,可拨打救援服务机构电话,得到免费的短时、紧急的电话翻译服务。救援服务机构也可协助介绍当地翻译,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但雇佣翻译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0 )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1 )紧急口讯传递和文件递送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伤病事故时,可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将情况尽快通知其家属。在被保险人要求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 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事,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突发急性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罢工、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性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或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2.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13.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4.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15.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16.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17.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施行的治疗;
18.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静养、康复治疗或特别护理;
19.被保险人接受与原牙病史有关的治疗、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牙托、假牙;
20.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或者捐献器官;
21.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22.被保险人入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主管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23.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4.被保险人非紧急性治疗请求、住院或者已作住院安排,但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 澳、台地区除外)后再进行的治疗、住院;
25.被保险人接受未经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不受此限;
26.搜寻和营救行动;
27.被保险人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进行职业活动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28.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臵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航线上行驶的飞机者不受此限;
29.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0.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
31. 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2. 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33.被保险人前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国家和地区;
34. 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报的旅行目的地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 险除外;
35. 投保人选择多次旅行保障形式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 除外。
(二)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的原因或因非救援机构的延误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本合同所列的救援程序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及与其同行的家属或旅伴,同时本公司将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责任和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采纳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的,本公司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四)被保险人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手段的,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受益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司将要求受益人退还保险金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由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六)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 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和相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一)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选择被保险人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也可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多次 旅行的保障形式。
(二)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 年,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 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生效,至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 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三)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多次进行境外旅行,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承担每次旅行最长不超过92 日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出境后约定最大天数当天北京时间24 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除另有约定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和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报警中心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救援和治疗,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须急救而无法及时联系救援机构,待条件许可时,应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并由救援机构安排后续的紧急救援和治疗,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的,均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并由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提出的索赔。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义务
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预先垫付了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30日内偿还代付款。

第十四条 其它一般条款
任何保险责任下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授权医生,本公司有权通过救援机构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的,本公司有权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 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在本合同生效以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投保。撤销投保申请书送达本公司后,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不超过6个月(含6 个月)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解除本合同。
保险期间超过6个月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
(二)未经过保险期间在5 个月以上(含5 个月)。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常住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并注明于投保单上的城市。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指持有相关护照、回乡证或台胞证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未曾接受诊断及治疗,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同样性别、年龄所患类似病症 或伤害的患者,在接受类似的治疗、服务及所用材料后实际支付的、不超过所在地同档次医疗服务机构的总体费用水平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 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 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 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经济交通方式】指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亲属的实际状况,在不影响被保险人救治的前提下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亲属安排的最经济合理的交通方式。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正常运营的客运交通方式。
【每一保险事故】指由同一病因或同一意外事故事件造成的保险事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症),这些疾病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的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些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 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发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 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 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臵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途经地】指需要转换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的中途站,且被保险人不在中途站办理当地入境手续。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 (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 日的按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 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35%。

平安出境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险金额表 (示例)
责任名称 保险金额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责任 10万
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10元/日
紧急医疗转运和送返 10万
遗体/骨灰转运 10万
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1.5万
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1万
亲属慰问探访 1.5万
协助送回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六周岁) 4万
休养期酒店住宿 6500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6500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垫付 10万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表所列保险金额仅为示例,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各项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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