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儿童走失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众备-意外【2014】附23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因不明原因走失,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30日内经警方证明仍未发现失踪儿童,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赔付被保险人儿童走失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雇用的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用的家政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警方或相关机构出具的儿童失踪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未成年子女:指年龄在5周岁以下(含5周岁)的、且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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