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注册号:H00020332322016112934211
备案号:(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94号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障内容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在发病后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之前因该疾病身故,或在送到医疗机构之后的抢救期内经抢救无效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每人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抢救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双方无约定,抢救期为24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导致发病或发病后故意不及时就医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既往疾病及并发症;
(三)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四)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五)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外发病的;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抢救期后身故的。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一)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突发疾病证明。经医疗机构抢救的,还需提供抢救医疗记录;
(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被保险人火化证明或丧葬证明;
(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受益人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释义


第八条突发疾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在突发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的、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或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指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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