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险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A款
(利宝)(备-意外)[2017]附号
注册编号:C0000603232201703230022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时,乘坐商业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罢工、劫持或怠工,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按照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赔偿方式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原计划搭乘的商业航班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延误时间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时间开始计算,直至于被保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或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
(二)被保险人原预定航班因非被保险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不含航班中转延误)或航班被取消,且导致被保险人须改签其他航班到达原定目的地的,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航班延误改签保险金予以赔付。
(三)若被保险人因乘坐前次航班的任何延误,导致其未能准时搭乘到原预定的下次航班所造成的航班中转延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航班中转延误保险金予以赔付。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预订的航班最终状态判断并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的书面证明;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四)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乘坐改签航班导致的延误;
(六)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罢工或旅行目的地的突发传染病、军事演习;
(七)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九)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第五条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关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航班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以保险单或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为准。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适用于商业航班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
(四)保险人通过第三方机构取得民航方面关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证明或被保险人向航空公司取得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证明,两者如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五)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六)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十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四条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商业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条款中“商业航班”的定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悬浮列车)、飞机(包含直升飞机)。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保险单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包括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超售:是指航空公司航班的实际订座数量大于飞机客舱可利用座位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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