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51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43号

28.附加旅行个人现金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下列事故造成个人现金的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的上述实际发生的个人现金损失。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所提供的上锁保险箱的现金遭盗窃,并于被盗窃后24小时内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现金遭抢劫、抢夺或盗窃,且在被抢劫、抢夺或发现被盗窃后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警方书面证明。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错误、遗漏或疏忽;

(二)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三)任何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四)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抢劫、抢夺等的个人现金;

(五)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七)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

(八)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失踪原因不明的;

(九)发生于原出发地的个人现金丢失;

(十)任何不属于被保险人本人所有或其保管的现金;

(十一)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财产损失清单、原始购置发票;

(四)载有财产损失清单的警方、有关当局或酒店管理部门出具体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六)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第六条其他事项

如果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的物品被发现后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七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八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九条释义

个人现金: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本人所有的现金,但暂由被保险人保管的投保人或其他人的钱财以及被保险人将用于公务支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除外。

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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