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签证拒签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1201805300432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保险所指的“签证”指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证明其证件有效,并核准该证件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通行证”。
如果保险单对所承保的签证类型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旅行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若遭签证签发机构拒绝,保险人对其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签证费用损失-免赔额)*赔偿比例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赔偿保险金,但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拒签补偿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拒签补偿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实际签证费用的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或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为他人代办签证的;
(二)被保险人申请任何移民签证的;
(三)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的申请材料不属实、因违法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前往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被保险人被要求与前往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会见,但未参加面谈;
(六)签证机构已经向被保险人退还签证费用;
(七)任何其他代办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或代办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拒签补偿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保险单号,如有保险单原件需提供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支付签证费用的交付凭证;
(五)由签证签发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被拒签的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页、拒签通知等;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境内】本条款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前往国】指被保险人申请签证计划前往旅游、探亲、留学或商务出差的目的地国家。
【签证签发机构】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负责在中国签发入境签证的驻华机构,包括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或其他驻华机构。
【拒签】指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签证,被签证签发机构拒绝。
【移民签证】指签证申请人可取得前往国的永久居留权,在居住一定时期后,可成为该国的合法公民。
【非移民类签证】主要包括商务、劳务、留学、旅游、医疗、培训等种类。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