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47号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附加旅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释义”修改如下:

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保险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费率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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