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条款扩展承保救护车费用批单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附加保险合同《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条款》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增加一项如下: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之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意外救护车费用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