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A款)条款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18]定期寿险078号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注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所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见5.1),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您所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经我们同意,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您再次为相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保险并与我们再次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且新保险合同中附加险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开始,则新保险合同中为相同被保险人的上述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2)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全残 
本附加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5.2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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