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143号


注册编号:C0000603232201610093283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或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需变更旅行,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
(一)旅行出发前三十日内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旅行伙伴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行程须立刻住院治疗或接受医疗转运和送返者;
(二)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旅行出发前三十日内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行程须立刻住院治疗或接受医疗转运和送返者;
(四)旅行出发前七日内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传染病;
(五)旅行出发后,旅行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传染病;
(六)旅行出发前三十日内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出发地官方发布了针对该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二)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三)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六)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七)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八)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或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4、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5、被保险人办理旅行变更的证明文件、费用单据原件;如果费用无法退回的话,应
提供旅行合同和旅行社出具的已支付未使用但无法退回费用的证明;
6、已支付交通费但因旅程取消无法使用的原始机票、车票、船票正本;
7、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八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九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严重受伤: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将危及到当事人的生命,且不适宜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3.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4.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剧烈、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
5.旅行伙伴:是指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已经安排的75%以上的行程中与其同行的人员。
6.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保险单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7.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的劝告和警告级别的国家和地区。
8.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险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险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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