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随身财产保险条款(A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8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随身财产遗失或意外损坏,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支付遗失或损坏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一)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二)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三)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灭失,赔偿金额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
任何一套或一组物品遇有部份损失时,应视该损失部份对该物品使用上的重要性与价值比例,合理估算损失金额。
对受损随身财产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当按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计算应付的赔偿数额时,保险人将根据损坏物品的使用时间和磨损情况进行折旧处理。折旧数额将以财产的全部使用年限为基础,不足一年不进行折旧。
项目 扣除比例
衣物 每年20%
鞋类 每年30%
化妆品 每年50%
体育用品 每年30%
箱包、背包和旅行包 每年10%
音频设备、视频设备、电脑、手提电脑、移动电话及其它电子设备和配件(手提电脑及移动电话为可选保障) 每年30%,(折旧后的金额与同一型号产品当时的实际价格相比,以价格较低者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
(二)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附加合同承保的除外);
(三)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四)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五)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七)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八)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九)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十)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十一)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十二)动物、植物或食物;
(十三)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十四)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十五)家具、古董;
(十六)租赁的设备;
(十七)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十八)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十九)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随身财产。如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承保的随身财产发生遗失或损坏,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该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如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发生盗窃或抢劫的,被保险人需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如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在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旅行社丢失或损坏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对方为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财产损失清单、原始购置发票;
(五)包含财产损失清单的警方报案证明文件;
(六)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同一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同时申请本附加合同与“附加行李延误保险”的赔偿。
第七条 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因此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二)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十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随身财物:指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箱包、包装于箱包内的个人物品、被保险人贴身携带的旅行必需的个人物品。随身财物须为被保险人合法拥有。
2.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和平板电脑。
3.移动电话:指利用任一种类无线电话网路系统,供用户在移动中与其他电话用户通话的设备,包含智能类手机。
4.重新购置价:是指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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