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7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所载明的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金额,按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金日数最高以30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旅行目的地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目的地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五)主险合同列明的其它责任免除事项。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若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在获知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案,取得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项下约定免赔额(率),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免赔额(率)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释义


第十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绑架: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非法拘禁: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或以上,每满24小时为一日,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以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4.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是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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