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食物中毒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6](附)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食物中毒且经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证实,并因此次食物中毒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食物中毒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获得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的证明;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河豚鱼。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的证明;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八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九条 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食物中毒:指食用受生物性、化学性及其他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胃肠道或其他内脏器官的急性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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