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4](附)46号


总则


第一条 凡投保《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客运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乘坐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时,在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内遭遇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JR/T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等额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乘坐非公共客运交通工具;
(三)符合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范畴而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应提交的材料;
(二)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附加险条款为《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的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本附加险条款内容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是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险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本附加险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附属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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