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备案)【2009】N11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双方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方式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接受门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责任,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止。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责任免除费用,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4、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条款适用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本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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