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家居保障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家财)[2012](附)5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家居保障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家居物品的损失或者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按照出险时家居物品的重新购置价或者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但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暴雨、冰雹、雪灾、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三)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四)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外来的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五)盗窃或者抢劫。
若被保险人的家居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在确定重新购置价时将根据磨损及折旧程度作出适当扣减。若损失或者损坏的家居物品系成套/成对物品的组成部分,保险人仅根据损失或者损坏的物品部分而非成套/成对物品确定重置价值。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列任何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室内家居物品损失或者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合法进入住所的任何人员盗窃或者纵容他人盗窃;
(三)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或者扣押,合法或者非法占用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四)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被保险人自身行为,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烘烤或者自身发热等原因;
(五)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清洗、加热、弄干、染色、更换或者维修,刮损、出现凹痕,空气转变,机械或者电力故障,内在缺陷,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
(六)由于施工或者试水、试压而致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七)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者窗外钩物;
(八)间接损失、贬值损失。
第六条 对下列任何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金银及其制品、首饰、珠宝及其制品,货币、信用卡、储蓄卡、股票、债券、邮票、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古董及其饰物,古玩、古书、字画;
(二)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技术资料,各种文件、证件、账簿及其他商业凭证簿账册,录制于磁盘、磁带、记录卡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包括软件);
(三)各种动物、植物、食物;
(四)隐形眼镜、义牙、假肢和助听器;
(五)露天堆放或者置于简陋屋棚内的财产,用芦席、油布、草帘、塑料布、尼龙薄膜等材料苫盖的财产;
(六)用于工作上,或者具有专业/商业用途拥有或者受托拥有的财产;
(七)爆炸物,违禁品,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八)照相机,便携式/移动电话,手提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备,卫星接收天线、接收器及其零配件,各种交通工具及其配件。

次免赔额和保险金额

第七条 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对其经常居住地主要住所作出合理的预防措施。
发现经常居住地主要住所的室内家居物品损失或者损坏后,被保险人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内向警方或者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未按前述要求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现场照片,警方、消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若被保险人家居物品损失或者损坏,可先从其他保险合同或者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者给付,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相应方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损失或者损坏的家居物品的修补费用或者重新购置价中较小者扣除已获得的赔偿、给付后的余额为上限。
第十一条 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若损失的家居物品被发现或者归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权益转让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家居物品损失或者损坏涉及其他责任方时,无论保险人是否已给付相应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给付相应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给付的保险金的数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信息。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款。

释义

经常居住地:指在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开始旅行时已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住所。
家居物品:指被保险人及经常居住地主要住所内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居物件、个人物件、家具、装置、装修(包括室内摆设)。
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固定生活在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主要住所内的亲属及雇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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