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传染病隔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5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治疗的,或在以下两个时间中最先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因在该次旅行期间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旅行传染病隔离日津贴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被隔离治疗日数的乘积给付保险金。
(一)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至其在境内的经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
(二)保险期间截止日。
隔离治疗的时间不足二十四小时的部分按一日计;保险人给付旅行传染病隔离津贴的日数最多以三十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被隔离治疗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前已患有、投保时未治愈的传染病或投保前已发现的疑似传染病;
(二)为接受治疗或者在违背医嘱情形下旅行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五条  主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政府部门出具的隔离文件或相关新闻报道资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传染病:在本附加合同项下,限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隔离:指将处于传染病期的传染病病人、可疑病人安置在指定的地点,暂时避免与周围人群接触,便于治疗和护理。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