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4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办理非移民类签证被有权受理的使领馆拒签,对其已经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签证被拒签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签证类型为移民类签证;
(二)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存在作假现象;
(三)被保险人签证是为了非法移民或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的目的;
(四)被保险人因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使领馆拒签。
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赔偿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事实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使领馆出具的拒签证明;
(五)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六)签证费用证明或单据;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签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行政机关在非本国或地区的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附文,以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其国境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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