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地财险)(备-意外)[2015](附)21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津贴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的乘积给付保险金。
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时间不足二十四小时的部分按一日计;保险人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津贴的日数最多以三十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目的地或中转地存在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乱、恐怖活动或其他严重社会治安问题;
(二)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发生的绑架或非法拘禁。
第七条  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地警方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或被保险人未及时获得救助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未及时获得救助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警方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时长的证明文件;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绑架: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非法拘禁: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指未获得一国合法许可而进入并停留该国期间,或所获得的合法停留一国许可期限届满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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