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中意人寿【2014】第167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一生保提前给付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5周岁。

1.4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主合同因给付保险金导致其基本保险金额降低,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降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90天内,被保险人发病(8.1),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8.2)事故引起的第7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2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8.3)。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7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8.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6)。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2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3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您向我们申请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且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则本附加合同同时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无需再支付任何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其给付条件不变,给付金额以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计算得出。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6.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主合同终止;
(4)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7重大疾病的定义及范围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7.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7.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8.7);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8.8);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8.9)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7.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7.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7.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7.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7.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8.10)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特别声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年龄在三周岁或以上时受理理赔,并且保险金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受理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若被保险人发病时不足三周岁,我们将延期到被保险人年满三周岁后予以受理和评估。

7.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特别声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年龄在三周岁或以上时受理理赔,并且保险金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受理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若被保险人发病时不足三周岁,我们将延期到被保险人年满三周岁后予以受理和评估。

7.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7.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7.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7.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 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8.11),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7.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7.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特别声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年龄在三周岁或以上时受理理赔,并且保险金申请人必须提供理赔受理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若被保险人发病时不足三周岁,我们将延期到被保险人年满三周岁后予以受理和评估。

7.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26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心肌病必须经医院的超声心动图检查来确认。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27慢性肺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 80%;
(4)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7.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多发性硬化须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且被保险人已永久不可逆地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7.29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师(8.12)和牙科医师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
医师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
救护车工作人员警察

7.30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7.31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3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7.33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附加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7.34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附加合同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7.35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8释义
8.1发病
发病是指出现第7条约定的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该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按常识足以引起或应当引起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8.2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3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8.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5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7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8.8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8.10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8.11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被保险人不能无症状地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也会出现心力衰竭或心绞痛的症状,任何体力活动都会加重病情。

8.12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9特别说明
(1)本附加合同第7条7.1至7.25款(除特别声明)使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保协寿【2007】9号)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本附加合同第8条8.3至8.6款和8.8至8.10款使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保协寿【2007】9号)的术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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