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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牙及正畸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永安财险)(备-健康)[2015](主)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十二周岁至七十五周岁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社会组织或团体,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团体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投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为向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齿科服务,保险人建立齿科网络。被保险人应当前往保险人指定齿科网络内的医疗机构接受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齿科治疗。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齿科网络外发生的任何齿科治疗,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包含意外种植牙保险责任、非意外种植牙保险责任、正畸修复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投保,具体保险责任由投保人选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但投保人在投保意外种植牙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其他各项保险责任。
(一)意外种植牙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天生牙齿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全部或部分脱落,经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齿科专科医生检查(含摄片检查),认定无法修复、须进行种植牙的,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事故发生后180日内携带检查结果至保险人指定齿科网络内的医疗机构,就该次意外事故接受首次(采用本合同约定的种植系统及种植体)种植牙治疗以替补脱落天生牙齿的,保险人按100%比例(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承担该被保险人发生的首次种植牙治疗费用。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针对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承担的意外种植牙治疗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意外种植牙保险金额为上限。
(二)非意外种植牙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在保险人指定齿科网络内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采用本合同约定的种植系统及种植体)种植牙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自付比例后,由保险人承担剩余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非意外种植牙承担的治疗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非意外种植牙保险金额为上限。
(三)正畸修复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齿科网络内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齿科正畸修复,对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自付比例后,由保险人承担剩余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正畸修复承担的治疗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正畸修复保险金额为上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导致的意外种植牙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意外牙齿伤害;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限;
(五)被保险人未按医生医嘱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或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发生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运动,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从事高风险运动,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拳击、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风险活动;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第八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被保险人接受种植牙治疗的,在种植牙前和种植牙后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在保险人指定齿科网络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收。

合同成立与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并从保险人签发本合同后开始生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具体生效日期、终止日期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合同自生效日期的零时始到终止日期的二十四时止。日期、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缴付保险费或缴纳首期保费的,本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属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妨碍或拒绝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齿科网络接受治疗,填写理赔申请书,相应医疗机构免向被保险人收取与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应向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对应的医疗费用的,受益人无需在治疗完成后就相应保险事故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团体投保的,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简称“加保”)或减少被保险人(简称“减保”)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需要加保时,投保人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保同意,保险人自投保人通知书载明的起始日期开始按相关约定对其承担保险责任,并全额收取保险费。
需要减保时,投保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自收到通知次日零时或通知书载明的终止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终止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申请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承担有关费用或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保险责任未开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险人收取5%的退保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送达解除合同申请书、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合同终止;
(四)本合同列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释义

1、保险人指定齿科网络:指保险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稳定的齿科医疗服务而签约、组建的齿科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有关服务手册或本合同,或按保险人有关说明自行查阅。
2、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的客观事件。
3、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指合法成立并按当地法律营运、有合格医师及护士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为二级及二级以上)、外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4、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医疗机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正畸修复:指通过各种矫正装置来调整面部骨骼、牙齿、颌面部神经、颌面部肌肉间的协调性,即调整上下颌骨间、上下牙齿间、牙齿与颌骨间以及联系它们的神经及肌肉间不正常的关系,其最终矫治目标是达到口颌系统的平衡、稳定和美观。
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7、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
(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8、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1、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12、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13、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4、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6、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方面的表演、运动或者其他专门活动的特殊技能。
17、恐怖活动: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18、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9、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为准计算,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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