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康健康检查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永安)(备-健康)[2014](主)3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有关约定书构成。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18~80周岁,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可作为投保人。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
第四条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包括健康咨询及专家/特需门诊预约、健康检查、检后复查。
第六条 健康咨询及专家/特需门诊预约:
为满足被保险人日常健康管理、便利就医的需求,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服务,该服务非诊疗、供参考:
(一)常规健康咨询
为对日常伤病和健康相关疑问的解答和建议(不含精神、心理咨询),具体包括:
1、常见急症处理建议;
2、症状/体征答疑:根据述说自身身体状况、体征,分析健康状况及建议解决方式;
3、日常疾病预防建议:常见疾病预防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常见病及日常护理、疫苗接种计划的咨询,妇科常见疾病及孕期护理常识、孕产期随检计划咨询,老年人常见疾病治疗预防、日常饮食注意事项、日常保健;
4、换季季节病的预防建议:针对在不同季节容易高发的疾病,提供预防建议;
5、突发流行性疾病的医学知识普及与指导;
6、康复建议;
7、医疗报告协助解读;
也可协助被保险人就医:
8、三级医院及相关科室的信息咨询服务:包括特色科室、门诊信息、专家出诊信息等;
9、就医指导:针对自身的症状、体征,提供科室选择建议,并根据被保险人自身情况推荐就诊医院、科室。
(二)专家/特需门诊挂号预约
提供遍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等指定地区的副主任或副教授以上级别(含)医生一次专家或特需门诊预约挂号服务(不含产科、精神科、急诊科),相应挂号费用由被保险人本人承担。预约成功后,被保险人可在反馈的指定时间直接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 健康检查:
根据不同人群年龄、性别、职业、生活习惯等特点及社会常见病,在多位具有临床经验的医疗专家意见基础上,保险人设计了A、B、C、D共4套健康检查方案。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从中选择投保。
保险人配套安排遍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多地的服务网络。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拨打保险人指定服务中心电话,预约在服务网络内接受相应方案的健康检查,由保险人直接承担有关费用,被保险人无需支付方案内的健康检查费用。
第八条 检后复查:
被保险人在服务网络内接受前条所述的健康检查,有疑似肿瘤物或肿瘤血液指标异常,医生建议进行肿瘤复检并载明于健康检查报告的,被保险人应当在健康检查之日起45日内在评审等级为三级的医院接受相关复查一次,对由此发生的挂号费、检查检验费,保险人予以补偿,以人民币2,000元为上限。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健康检查服务网络外接受健康检查,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接受健康检查,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被保险人接受与健康检查报告载明的建议复查不相关的复查,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由投保人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一年,具体起讫、终止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受益人可申请检后复查责任保险金;对健康检查保险责任,保险人已承担相应费用,受益人不得再次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 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检后复查保险金时,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纸质或影像方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受益人身份证明;
(二)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检查检验报告。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未曾接受健康检查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接受过健康检查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24时终止。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线检查费、心电图费、超声检查费、脑电图费、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费、发射单光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费、活动平板费、心电监护费、聚合酶链式反应费、体外射频费、磁共振扫描费、血液透析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未满期净保险费:与每一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该被保险人保险费×未经过日数/相应保险期间日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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