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宝贝启航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C款条款
-备案编号:招商信诺[2015]医疗保险004号


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合同的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宝贝启航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C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您方可以要求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投保范围
出生满60天至9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且我方认可的医院[医院: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24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
(2)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
(3)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住院[住院: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由于保障疾病的发生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24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康复(科)病房、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治疗,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每满24小时为一天。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我方将扣减该日的住院天数,并扣除相应保险金。]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之后因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障疾病[保障疾病:指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疾病和症状出现的时间,以致病因素首次引起被保险人主观不适、异常感觉、机能变化、身体损害或组织器官病态改变的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已寻求医护意见或已进行检查治疗)。]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且我方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每一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24时起至下一年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日期的24时止的期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当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等于600天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不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仅按照两者中金额较高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非保障疾病,我方仅给付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5.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被保险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间内住院治疗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
(三)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任何症状[症状:指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主观上的异常感觉、异常表现或者通过检查而检出的异常体征和异常结果。症状可以在疾病诊断前已经出现。]、疾病、残疾或身体损伤;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不遵照医护意见;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期间;
(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十一)椎间盘膨出和突出;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点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第(二)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第(一)、(二)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7.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第四章保险金申领


9.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1.保险金申领资料
申领住院津贴保险金,申领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5.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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