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宝贝启航少儿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
-备案编号:招商信诺[2015]疾病保险003号


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合同的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宝贝启航少儿重大疾病保险C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您方可以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而不是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后第一次出现与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医院: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24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1)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2)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3)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首次确诊[首次确诊: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后的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但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
5.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五、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中第二十八种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7.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第四章保险金申领


9.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1.保险金申领资料
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其他规定


12.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原位癌[原位癌:指恶性肿瘤细胞仅局限于粘膜的上皮层或皮肤的表皮层内,尚未穿透基底膜浸润到粘膜下层或真皮层的恶性肿瘤。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五)TNM分期为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五、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二)肝性脑病;
(三)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四)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六、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二)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持续性黄疸;
(二)腹水;
(三)肝性脑病;
(四)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双耳失聪-被保险人出生满36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一、双目失明-被保险人出生满36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眼球缺失或摘除;
(二)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三)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二、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三、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四、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五、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六、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十七、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八、语言能力丧失-被保险人出生满36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九、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二)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
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致脊髓运动神经元损害所导致的瘫痪性疾病,至少导致两个或以上的肢体瘫痪程度达到肌力在0-Ⅲ级,经180天治疗后肢体肌力仍然不能恢复到Ⅳ或Ⅴ级。诊断需提供脊髓灰质炎病毒检查的证据(如粪便或脑脊液检查,血液中抗体检查)。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未导致肢体瘫痪(肢体肌力达Ⅳ或Ⅴ级)者及其它原因导致的瘫痪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二、严重的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二)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①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②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二十三、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二)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二十四、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附加合同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二十五、严重哮喘(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被保险人必须在过去两年内曾发生哮喘持续状态,并符合以下其中两项标准,本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一)运动耐受力永久并持续地减少并且轻微的运动能引起气促;
(二)长期胸腔过渡膨胀而导致胸腔畸形;
(三)在家及在静息状态下需要医生处方的吸氧治疗;
(四)持续的每天服用类固醇药物(至少持续六个月以上)。
二十六、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一)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二)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三)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二十七、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二)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二十八、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二)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三)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二十九、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二)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三)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三十、植物人状态
指经神经科医师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以上。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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