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旅行证件丢失保险
-备案编号:富邦财险(备—意外)[2014](附)44号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护照、旅行票据(见释义1)或其它旅行证件丢失,且在发现损失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因被滞留于旅行当地,所支出的住宿、餐钦及交通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保险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免赔金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原因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二)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警方书面证明的损失;
(三)于旅行结束后已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费用;或丢失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重置成功后的所有开支。
第四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旅行证件丢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警方的书面证明;
(四)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其它旅行证件及其他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正本;
(五)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1.旅行票据
是指为此次旅行所购买,但还未使用且必须重新购买的飞机票、船票、车票或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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