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保险(2016版)(B)
-备案编号: (富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27号


注册编号:C0001463232201612280150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见释义1)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罹患急性病(见释义2)时,经保险人委托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助服务时,在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救援机构作为保险人的受托人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一)医疗协助
1.电话医疗咨询
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资讯和医疗建议。但此服务仅属于咨询性质,不构成病情诊断。
2.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应被保险人要求提供境外医师、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合称“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尽可能提供其营业时间。救援机构就其所推荐医疗服务机构,除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筛选外,不为任何服务质量做保证,被保险人应自行决定所需医疗服务机构。
3.安排预约当地医生看诊
协助被保险人代为预约当地医师看诊。但所有相关之费用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4.安排住院
如被保险人病情严重需住院治疗,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住院。但所有相关之费用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5.医疗转送或转送回国前的病况观察
在执行医疗转送或转送回国前,救援机构将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追踪监控以确保被保险人适于医疗转送或转送回国,但涉及被保险人个人隐私的事项,应经被保险人适当授权。
6.医疗传译服务
为被保险人安排透过电话进行医疗传译服务。
7.递送必要医疗器材与药物
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递送其护理和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医疗器材与药物。但被保险人应当负责支付药物和医疗器械的费用以及任何递送费用。
8.医疗运送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紧急救治,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履行以下紧急医疗运送:
(1)被保险人突发疾病(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地运送到初诊医疗机构;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须转院治疗的,援救机构将被保险人从初诊医疗机构转送到医疗条件适合的医院治疗;
(3)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转院;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9.紧急医疗转运回国费用
(1)在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可以旅行时,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医疗护送,救援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保险责任终止。
(3)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所在的城市,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保险责任终止。
(4)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发生更改日期或升舱费用,由救援机构支付。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支付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机票。
保险人承担医疗运送及转运回国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职责,一次或累计履行医疗运送及转运回国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0.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就地安葬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委托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履行下列保险责任。
(1)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支付灵柩费及运送费。
(2)当地火葬及遗骨转送回国。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其遗体在事故发生国家的火葬费,并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的费用为标准)。
(3)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就地安葬的费用。
上列保险责任以外的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手续费用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救援机构将不承担费用支付责任。
保险人承担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履行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1.安排亲友探视及住宿
被保险人独自在境外住院治疗超过7天时,救援机构将视病情需要,负责提供一张单程机票及住宿基本费用,让被保险人的一名亲属或朋友前往探视。
12.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为方便安排后事,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亲友前往处理后事,负责提供机票订位及住宿安排。
有关后事需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前往处理的,保险人将支付一位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交通和住宿费用(以正常航班的经济舱位费用为标准)。
保险人承担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履行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3.代转住院医疗费用及保证金
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住院而需救援机构提供代转住院医疗费用及保证金服务时,救援机构协助代转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含住宿及医师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最多以美金5,000元为限。代转服务必须是被保险人家属或其它亲友缴足款项,方才提供。若被保险人赴欧洲申根国家旅游时,本项服务不适用,改为提供第(13)项代垫住院医疗费用及保证金服务。
14.代垫住院医疗费用及保证金(旅游地区为欧洲申根国家适用)
若被保险人赴欧洲申根国家旅游时,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住院而需要救援机构提供代垫住院医疗费用及保证金服务时,经富邦财产保险授权且取得「住院医疗费用代垫担保偿还证明书」后,救援机构可协助代垫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含住宿及医师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欧元30,000元为限。代垫,必须是救援机构先取得被保险人家属或其它亲友提供的「住院医疗费用代垫担保偿还证明书」及理赔申请书,方才提供服务。
15.协助未成年(16周岁)家属回国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住院或身故,并造成其随行的未满十六周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儿童返回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尽量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有必要,可安排人员陪送。
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人将支付该儿童的回程正常航班(经济舱位)的费用,但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机票。如救援机构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保险人支付该随行人员的交通费用。
保险人承担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6.安排配偶回国
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急性病被实施紧急医疗转运,导致其同行的配偶无人照顾的,救援机构负责将该家属送回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尽量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有必要,可安排人员陪送。但所有相关之费用须由被保险人亲属自行负担。
17.出院后疗养
因遭遇急难事故住院,经当地主治医师及救援机构医师共同认定其于出院后须就近疗养者,救援机构可代为安排住宿事宜,但所有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旅游协助
1.提供接种和签证要求的信息。
提供前往他国所需签证及接种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告知引述来源文件名称,但对引述内容的正确性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2.通译服务的推荐及秘书介绍
向被保险人提供外国通译或秘书的名称、住址、电话号码,并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尽可能提供服务时间。救援机构就其所推荐通译或秘书,除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筛选外,不为任何服务质量做保证,被保险人应自行决定所需通译服务机构。
3.遗失行李找寻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遗失行李时,救援机构协助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4.遗失护照之协助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遗失护照时,救援机构应协助其向有关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重要旅游文件的补发与递送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遗失重要旅游文件时,救援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被保险人申请补发及递送。
6.行前信息
提供被保险人国外签证、国定假日、汇率、语文、天气、运输/班机信息。
7.紧急传译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而有紧急需要时,救援机构将安排透过电话向其提供传译服务。
8.使领馆信息
救援机构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某国设于他国之最近使领馆住址、电话号码以及办公时间等有关信息。
9.紧急信息或文件传送
救援机构应于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时,协助其安排将紧急讯息或文件传送予其亲友或公司。
10.安排签证延期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因住院治疗导致签证过期,救援机构将协助其办理签证延期。
11.代订机位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因紧急状况需要代订机位时,救援机构将协助其办理订位事宜。
12.国外租车、旅馆安排服务
被保险在境外旅行,因紧急状况需要租车、旅馆安排服务时,救援机构将协助其办理。
上述服务纯属提供推荐或协助安排,由此产生所有相关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保。
(三)法律协助
1.推荐法律服务
救援机构应向被保险人提供律师与法律执业人员之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经其要求并应尽可能提供其服务时间。救援机构并不负责法律服务之提供,就所推荐之法律服务,除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为筛选外,不为任何服务质量之保证,被保险人应自行决定所需法律服务提供者。
2.安排预约律师
救援机构将协助被保险人与律师预约,但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3.代转保释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被要求支付保释金时,倘其以其信用卡或由其亲友向救援机构交付所需金额及处理费,救援机构将为其安排代转事宜。
上述服务纯属提供推荐或协助安排,由此产生所有相关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保。
(四)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急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原因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二)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三)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四)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
第四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急性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二)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身份。
第五条 地区除外
在以下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可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博维岛、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迈克唐那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的小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保险人也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在境外就医的,需提供境外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凭证、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四)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及资料。

释义
1.急性病
是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发生以下的疾病或症状,且该疾病或症状不在本附加险第三条原因除外范围内:
(1)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
(2)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
(3)休克或昏迷;
(4)高原反应;
(5)癫痫发作;
(6)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
(7)急性心肌梗塞或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
(8)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
(10)急性尿潴留;
(11)食物中毒;
(12)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
(13)其他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2.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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