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2016版)
-备案编号:(富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30号


注册编号:C0001463232201612280138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含港澳台)旅行期间,在被保险人抵达所乘航班班机的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其随行托运行李(见释义1)在八小时后仍未送抵,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于当地因紧急需要购买日用必需品、必要的费用,但以保险单上所载该项责任赔偿限赔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托运行李延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原因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二)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三)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第四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其行李和随身物品丢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发现托运行李延误后,立即向航空公司报告,并于发现延误后取得航空公司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四)因行李延误后在当地购买日用必需品费用的凭证;
(五)被保险人境外旅行的护照、签证及机票或车船票;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释义
托运行李:
是指被保险人搭乘班机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出具托运行李凭据的行李,不包括托运的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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