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2016版)(B)
-备案编号: (富邦财险)(备-疾病保险)【2017】(附) 013号


注册编号:C0001463262201612280143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见释义1),并在该疾病发生后30日内因该急性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原因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二)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三)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第四条 期间除外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是责任:
(一)主险合同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二)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以及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1.突发急性病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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