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2](附)109号


总则


第一条 凡投保《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经保险人委托的北京蒙迪艾尔旅行援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或安排就地丧葬。
(一)遗体送返保险金: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二)丧葬保险金: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倘若在紧急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四)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五)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六)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七)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八)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九)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一)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三)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应提交的材料;
(二)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和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附加险条款属于《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释义


1.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险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2.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3.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险项下承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险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4.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本附加险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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