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人保寿险[2009]医疗保险014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见5.1)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住院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9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并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5.2)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见5.3)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意外伤害重症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5.2 重症监护病房
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24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5.3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重症监护病房内实际的治疗期间。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