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者随身财产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2](附)110号


总则


第一条 凡投保《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一)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二)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三)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灭失,赔偿金额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
当按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计算应付的赔偿数额时,保险人将根据损坏物品的使用时间和磨损情况进行折旧处理。折旧数额将以财产的全部使用年限为基础,折旧计算表如下:
项目 扣除比例
衣物 每年20%
鞋类 每年30%
化妆品 每年50%
体育用品 每年30%
箱包、背包和旅行包 每年10%
音频设备、视频设备、电脑、笔记本电脑及其它电子设备和配件 每年30%,或者同一型号产品当时的实际价格(以价格较低者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三)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四)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五)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七)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八)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九)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十)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十一)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十二)动物、植物或食物;
(十三)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十四)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十五)家具、古董;
(十六)租赁的设备;
(十七)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十八)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该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需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如被保险人的行李及物品在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旅行社丢失或损坏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对方为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应提交的材料;
(二)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三)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因此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二)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九条 本附加险条款属于《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条款。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

释义


1.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2.重新购置价:是指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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