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利宝)(备-意外)[2012](附)108号


总则


第一条 凡投保《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而发生如下情况,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的且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机票的票款: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则保险人将(1)仅补偿改签机票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或者(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的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人不承担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四)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五)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六)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七)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八)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九)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一)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三)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保险人与该名未成年人的关系证明;
(二)该名未成年人的返程机票;
(三)签转或退还已购买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的费用凭证(如适用);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险条款属于《利宝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

释义


1.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险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2.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身体伤害,经医师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持续的治疗,且正式办理入院手续。若被保险人因非治疗需要而离开医院12小时以上,则视为自动出院。保险人仅对离院当日以前的住院津贴承担保险责任。
3.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4.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险项下承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险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本附加险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