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个人签证补签费用补偿保险
(2014年第一版)
-备案编号:(安盛天平)(备-其他)[2014](主)17号


重要提示
1.保险责任开始以投保人按规定支付了保险费为条件。就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保险
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计划范围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予以赔付。请认真阅读本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以及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保障范围。
2.本保险合同是基于您投保单中所提供的信息签发的。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若其中包含任何不正确的信息,请立即告知本公司;否则,您可能在索赔时无法获得保险金,并且/或者您的保险合同可能会被宣布无效,而只获得您保险期间内所支付的无息保险费。若您在保险合同签发之后提供给本公司的信息和先前提供的信息有重要差别,本公司可能会根据您提供的新信息重新核保,提供保障。若您在本保险合同签发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本公司进行修改,本公司将默认为您在投保单中提供的信息是完整无误的。

您的保险如何运作
您的保险合同是您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包括:
1.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投保单;
2.您所作的任何声明;
3.本保险条款;
4.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
5.保险凭证;
6.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
7.任何批单和/或特别条款。
以上所有文档将共同组成本合同,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任何部分中出现的字句或表述在保险合同中任何其它地方出现时均应表达同样的意义。
在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确认承保后,您将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享有您的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所列明的保障利益,以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章:基本条款
投保范围
出生满三十日、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单次旅程、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24)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审核后同意续保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下各保障利益所对应的具体保险金额的数额见保(险)单的规定。若该数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数额为准。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日起或者投保人递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24)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已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若某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某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或向其给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1.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比例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3.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于变更发生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合同内容变更
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并同意后记录在保险合同上或签发批单后生效。任何经纪人或代理商均无权修订或放弃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
若某被保险人已经身故,则本公司不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保险费的缴付
除非经事先约定并经本公司书面批准,保险费必须在保(险)单、续保批单、临时保险合同或批单所约定之保险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或者续保日之前,全额付清。
保险费可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具体根据投保人的国别及选择的承保区域以及在保险费支付时现行有效的外汇管理制度而确定。投保人支付的货币种类将在保(险)单中注明。
保险责任开始以已支付保险费为条件。若应付保险费未能在上述生效日当天或之前全额付清,则保险合同或批单将被视为未生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支付任何保险金。在其后收到的任何付款均不能使该保险合同或批单重新产生效力,但经与本公司另行书面事先约定并经本公司书面批准的除外。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依约定投保人可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约定到期日起三十(30)天内为宽限期。
虽有上述规定,但在发生索赔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在本公司支付保险金前付清该被保险人项下所有未缴的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续保当时本公司现行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若投保人已经预先支付续保保费而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的,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投保人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4.若仅是对某一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或提高相应费率的,则本公司可仅就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采取上述相应的措施。
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损失,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做出慎重决定。
1.对于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障保单,投保人只能于保险责任生效日期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抗力而取消保单,而且其也不会就本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索赔,本公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其曾支付的保费。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取消保单,本公司将在扣除25%管理费后无息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费。如果在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取消保单,保费不再退还。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不可抗力的情况证明。
2.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单,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本公司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无息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申请;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交;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24)时自动终止。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24)时自动终止。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费用发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欺诈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款规定的,致使本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有息退回或者赔偿。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由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之一解决: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惯例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
2.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签署时应确定上述之一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第二种方式为本合同默认的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的语言
本保险合同某些文件可能含有中英文两种版本。若两种版本有任何差异,均以中文版本为准。如有必要,英文版本应作为解释中文版本中个别字句的第一参考资料。
其他事项
1.遵从条件
被保险人或代表他/她的任何人完全遵守和履行在本保(险)单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2.合理注意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成员应行为谨慎且尽合理注意,以防止及避免保险事故、意外伤害、疾病及损失的发生。
3.不可转让
本保险合同不可转让。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对本保险合同进行诸如信托、托管、抵押、转让等的交易。
4.笔误
本公司所发生的笔误不应使原应有效的保险责任失效,也不应使原应无效的保险责任有效。

第二章保险责任
自投保本保险之日起,若被保险人为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旅行办理签证被使领馆拒签致无法按原计划旅行,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于拒签之日起45天内,再次办理保险单所载的旅行目的地范围内的签证所需支付的签证费用,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章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事故发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使领馆出据的拒签证明文件;
4.无法获得费用返还的证明文件;
5.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签证中心、旅行社或其他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2.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服务机构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签证无法顺利获得的情形;
3.违法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作假等情形;
4.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资料不齐全;
5.任何被保险人于申请签证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被拒签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旅行目的地国已经宣布签证相关政府禁令或管制;
6.被保险人在购买本保单前(以保单签发日时间为准)递交的签证申请;
7.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法律规定。

第五章释义
本合同所称的签证:
是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证明其护照有效,并核准该护照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通行证”。为避免歧义,本保单所称的签证仅指个人短期因私旅游签证及商务签证,不包括任何移民、留学或任何单次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他任何类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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