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承保户外运动批单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史带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主保险合同《史带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释义”增加如下定义:
23. 旅行:指被保险人进行的以户外运动为目的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24. 户外运动:指在自然场地以锻炼或休闲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徒步、露营、登山(海拔不超过3500米)、攀岩、溯溪和降溪、探险、潜水(深度不超过18米)、滑水、冲浪、滑雪、划艇、定向、漂流等。
上述定义同时适用于主合同所附的其它附加合同。

二、主保险合同《史带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项下(五)修改如下:
(五)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猝死;

三、《史带附加旅行意外医药补偿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修改如下: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高原病(肺水肿和脑水肿),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80日内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可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第三方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人将仅支付剩余部分医疗费用:
医药费用补偿保险金 = 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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