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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齿科医疗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1633252201806110049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齿科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在保险单载明的医疗机构接受主险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中所列三类治疗项目(包括保健治疗项目、基本治疗项目、复杂治疗项目)的,保险人对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各类治疗项目约定给付比例分别给付保健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治疗费用保险金或复杂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各类治疗项目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主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各类治疗项目保险金额为限。
主险合同或本附加险合同一次或累计给付同一类治疗项目保险金达到主险合同该被保险人该类治疗项目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类治疗项目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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