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保险条款
(2016年第一版)

(安盛天平)(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16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按照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随身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或修理费用:

当随身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或损坏时,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受损财产的修理费用;当随身财产不能以较经济的方式修理或不能被修理或者遗失时,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受损或者遗失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但本公司做出赔偿后,该随身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
实际现金价值=重置费用*(1–每月折旧率*随身财产发生损失时的购买月数)

注:
1)购买月数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2)重置费用:指替代受损或遗失财产的相同或类似新物品的当前市场价格。
3)折旧率: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每月折旧率为:2%。

如果遗失或损坏发生在被保险人财产处于航班/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保管和控制中时,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该航班/承运人或第三方提出他/她的索赔并将损失证明复印件交至本公司。

如果该航班/承运人或第三方未能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差额进行赔偿。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只能就《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行李及随身财产保险》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行李延误保险》(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保单有该项保障)中的一项申请给付。

成对和成套物品的部分损失:
对于作为成套或成对物品组成部分的某物品的损失,保险人将仅赔偿该丢失、损坏或被窃物品的实际现金价值或修理费用。对于整个成套或成对物品的实际现金价值保险人将不予给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行李及随身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但保险单中明确为本附加合同承保的除外。
3.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征用或拘留引起的遗失或损坏。
4.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及(照相用)显微透镜。
5.易碎物品如玻璃制品、水晶制品、瓷器、大理石制品、陶/土制品、龟壳等的遗失或损坏,但由火灾、抢劫、入室盗窃或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
6.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7.正常的磨损、撕破、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或有缺陷的物料或技术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8.遗失现金、国库券、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可转让单据、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邮票、手稿、文件、奖章、硬币。
9.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干扰;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
11.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预先发出的或分开邮寄或运输(包括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2.被保险人及其同伴都未照看的物件;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3.动物、植物、食物或易耗品和快速消费品。
14.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附件,船舶、发动机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交通工具。
15.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6.家具、古董、艺术品、古玩、乐器、诸如高尔夫、潜水、野营或滑雪装备等运动装备。
17.租赁的设备。
18.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9.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如本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现遗失或损坏后,该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2.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3.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本公司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但该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遗失或损坏物品的原购物发票(如适用);
4.损坏物品的修理发票(如适用);
5.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6.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7.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
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手提电脑
指手提电脑、笔记本型电脑或平板电脑。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第三方
指除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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