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内个人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2013版)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7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依境内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与主险合同同时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本保险合同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中约定的旅行期间内携带的下列必需的旅行自用行李物品:
一、衣物;
二、箱包;
三、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脑、摄影器材、随身听等便携式设备;
四、运动设备;
五、其他随身携带物品。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境内旅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在托运过程中的损坏或整件丢失;
四、交通事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由于下列任一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然损耗或磨损;
(二)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三)被海关或行政部门没收或扣留;
(四)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
三、对于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中的易燃、易爆和易碎物品,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以及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元人民币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证明、旅行社出具的证明,以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随身行李的实际损失计算,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释义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易碎物品:指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怕震动和易破碎的物品,如玻璃、陶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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