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信泰人寿【2012】意外伤害保险03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您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1.4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6.1)遭受意外伤害(6.2)事故,并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6.3)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走出车厢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4);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7)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6.8);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6.9)、跳伞、攀岩(6.10)、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6.11)、摔跤、武术比赛(6.12)、特技表演(6.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6.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金价值。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与主合同一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3保险金申请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4.3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6.释义
6.1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
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在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在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在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6.2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3私家车
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6.4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
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5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8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6.9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10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11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12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13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6.14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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