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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传染病强制隔离安慰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522017051016812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而在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隔离,或被保险人于(1)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2)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起的10日内因该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保险人将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实际传染病强制隔离日数给付保险金。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最高给付的传染病隔离日数以30日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未治愈的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
(二)未能取得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的当地政府授权强制隔离命令文件或相关新闻报道证明;
(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1.传染病: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出境公告,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建议前往该地;
(3)国际卫生组织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6级的传染病,或虽未达到6级但旅行目的地政府当局已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2.隔强制离:指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国家的政府监管当局或医院为保护健康人群免受病源感染,依据该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采取的要求被保险人于指定场所进行定期医学隔离观察,从而切断病源与易感者之间的联系的一项强制措施。
3.既往未治愈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尚未治愈的传染病;或投保前存在任何疑似传染病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传染病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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