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孝亲宝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德华安顾人寿〔2020〕疾病保险011号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保单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第三条
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第六条
您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180日的等待期.................................第六条
本合同对所保障的疾病有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九、十条
某些情况将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一条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第十四条
如果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关注............第二十八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 1)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释义 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3、保险费发票。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内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之后,经医院(见释义 4)专科医生(见释义 5)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疾病定义”中。
第七条 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名称及定义如下: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7);
二、战争(见释义 8)、军事冲突(见释义 9)、暴乱(见释义 10)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12)。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3)。

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九条 保险费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届满为止。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交日。
第十条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扣除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部分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如果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向本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及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部分 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为本合同的受益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理赔保险金,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表其申请领取保险金,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享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鉴定
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要求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损伤程度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的内容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投保人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投保人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可以解除本合同,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七部分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五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
3、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5、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办理复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投保人的权益,投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信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部分 释义

第二十八条 释义
1、本公司:指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保单年度: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生效日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为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军人证、警官证、户口簿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 16 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4、医院: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及公司指定或认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联合病房、家庭病床、疗养或戒酒、戒毒等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5、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感染爱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9、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0、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1、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
13、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是按照精算原理计算的。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已在现金价值表上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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