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天天向上少儿年金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信美相互[2017]年金保险068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互天天向上少儿年金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我们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
1.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
1.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止日24时止。
1.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教育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可以提供以下两类教育保险金保障方式,您在投保时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见9.1)前申请变更,但须经我们审核同意;开始领取教育保险金后不得再申请变更。
(1)大学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至21周岁的本合同约定的每个教育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金额向教育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年领取金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的20%。
(2)深造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22周岁至24周岁的本合同约定的每个教育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金额向教育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深造教育保险金。
年领取金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的2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2)。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教育保险金领取频率、领取金额与领取日
教育保险金的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半年领、季领和月领四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教育保险金领取频率,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中,半年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516;季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26;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8。
您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教育保险金的领取频率。
首个教育保险金领取日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根据您选择的教育保险金领取频率,第二个及以后的教育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教育保险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每半年、每季或者每月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您可在首个教育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前申请变更首个教育保险金领取日,首个教育保险金领取日(含)后不得再申请变更。
养老年金转换权
您可在首个教育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前申请行使养老年金转换权,行使养老年金转换权后,以上教育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转换后的保险责任如下:
(1)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金额向养老保险金生存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年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开始至85周岁后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为保证给付期,在此期间内养老保险金为保证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领取金额与领取日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半年领、季领和月领四种,由您在行使养老年金转换权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其中,半年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516;季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26;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8。
您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率。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由您在行使养老年金转换权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根据您选择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第二个及以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每半年、每季或者每月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您可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前申请变更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后不得再申请变更。

2.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5),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9.6)的机动车(见9.7)。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5)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未按时交纳的影响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8)交纳保险费。
3.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
4.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见9.9)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5.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教育保险金受益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及养老保险金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但须以我们认可的方式通知我们。我们将及时出具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教育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申请
若申领教育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或者养老保险金,由教育保险金受益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养老保险金生存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10);
(2)与本项给付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领保证给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由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条款1.3条所述的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身故之后、我们收到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书之前已经向养老保险金生存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您申请行使了养老年金转换权,在被保险人85周岁后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不予受理。

7.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7.1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之日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8.1合同构成
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8.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9.1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5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6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者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8.7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返还保险费或者提供保单贷款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还清的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8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出具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9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邮箱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者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10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8.11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9.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9.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9月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2日至2002年9月1日期间为1周岁,2002年9月2日至2003年9月1日期间为2周岁,依此类推。
9.2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中的现金价值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基础计算。
9.3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4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9.6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7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8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9复利
本合同采用日复利,即每一日的利息计入下一日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一日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i代表第i日的利率,n代表日数。
9.10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9.11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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